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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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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08 年 04月 24日 16时 11分 139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计划物价“限价”“商品住房”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京政发[2008]8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6 〕 3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 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 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 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 全市统筹, 以区县为主; 自愿申请, 逐级审核;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 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 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 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 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 90 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 1 居室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 2 居室控制在 75 平方米以下。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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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