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靖州苗族侗族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20115( 颁布时间) 19920115( 实施时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 1年9月26 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 2年1月15 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文化建设第六章民族关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结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进步、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各项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 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第六条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八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 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九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 苗族侗族人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苗族侗族公民。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 苗族侗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县长由苗族或侗族的公民担任,副县长中要有苗族和侗族公民。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 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设置工作机构; 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 自主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尽量配备苗族侗族公民。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 积极从本县各民族中培养干部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营管理人才, 并注意在苗族侗族公民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 有计划地优先选送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进修。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 积极从外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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