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10929( 颁布时间) 19910929( 实施时间) 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199 1年9月28 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文艺演出市场管理第四章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第五章电影市场管理第六章音像市场管理第七章美术作品及文物市场管理第八章娱乐场所及娱乐活动管理第九章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艺术产品,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场所,都属于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各类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 (二)各种图书、报纸、期刊的发行、销售及租赁; (三)各类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 (四)各种录音录像制品的发行、销售、出租和录像放映; (五)各种美术作品及文物等售票展览、销售; (六)各种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及文化娱乐场所; (七)其他社会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执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娱乐服务活动,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和宣扬恐怖、凶杀、色情、封建迷信的文化艺术产品及文化娱乐活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支持文化市场的改革和开放, 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 保护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的合法权益, 保护人民群众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第五条凡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文化市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并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工作人员凭统一制发的稽查证, 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有关定价和收费标准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制定。文化市场管理中使用的许可证由省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印制。第三章文艺演出市场管理第九条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团体和个人, 应按有关规定, 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演出许可证。非专业演出单位所组织的临时营业演出, 组织者应向演出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文艺团体和个人巡回演出,进行文化艺术交流。省外文艺团体来我省境内演出和省文艺团体在省内巡回演出, 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持营业演出许可证, 经接待演出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一条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和演职员组织、参加营业性组台(团) 演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社会上的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时装、健美、气功等表演,应向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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