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 2008-12-20 15:15:3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越来越多地反映为税收上的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涉税犯罪在总量上会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在手段上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隐蔽, 在规模上会向着集团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形势的发展, 说明我们现行的涉税刑事犯罪侦查制度难以满足震慑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 为此, 如何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已经成为一个税收与法学界所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日本的税收刑事犯罪调查制度,也是围绕解决税收刑侦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分工协作、提高打击力度这一问题,用近 50 年的时间探索而来的,相信对这一课题的介绍会对探讨我国税警制度有所帮助。一、日本税务警察制度概述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是把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与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税警的含义是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人员, 不同于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在警察队伍中专设一支力量, 专门从事打击税收犯罪。所以日本的税务警察在工作职责上以打击犯罪、行使刑事调查职能与普通的税务人员相区别, 又因在建制上隶属于税务机关、不拥有枪支等方面相异于普通的警察人员, 在日文中有一个专门的称谓"查察"来表达这种特殊的制度。在二战战败以前, 日本采用的仍旧是由市、町、村的官吏确定应纳税额的赋课征收制度, 偷税被看作是对国家财产的损害, 所以对偷税行为的惩处着重于追究偷税者对国家的赔偿责任, 只设定有高额财产罚而没有设定人身罚。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应美国占领军的要求,日本于 1947 年3 月进行了税制改革,引入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从法理上,自我申报制度下的纳税被看作是纳税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自我评估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并自主履行, 税收法律关系也就不单纯是以前的国家与臣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纳税义务更多地体现为社会成员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偷税被看作是反社会的行为, 因而具有了刑事上的可惩处性。为了确保新税制的实施, 1947 年4 月国会立法规定对偷税者可以处以 1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947 年 11 月又把偷税所处的最高刑期修改为 3年, 这在日本历史上首次把偷税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当时人们难以从观念上接受自行申报制度, 偷税者比比皆是, 偷税并不被普通百姓认为是什么不光彩的行为, 再加上日本处在经济极其混乱的时期, 黑市交易横行, 所以尽管在法律上肯定了偷税是犯罪行为的一种, 加大了惩处力度, 但由于固有的警察队伍难以胜任打击偷税犯罪的任务,国家的税收收入陷入了非常贫乏的境地。日本的税务警察正是诞生于这样的多事之秋,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1948 年7月5 日在大藏省主税局内部增设查察部(税收犯罪调查部),并于 7月 31 日在各地财政局内增设了相应的查察部, 完成了税收警察的队伍组建工作( 当时各地的财政局作为大藏省的派出机关,担负着税收行政工作)。在完成队伍组建工作的同时, 1948 年7 月国会通过了《打击税收犯罪法(国税犯则取缔法)》,授予查察官(税收犯罪调查人员) 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侦手段, 规定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 1949 年6月1 日,随着日本国税厅的成立,原大藏省主税局查
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