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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供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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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八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规范邀请有关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供热工程档案资料。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供热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七日内告知供热单位。
居民住宅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办理供热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供热设施验收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交房入住,违规交房的予以追责问责。
既有自管小区供热设施经维修改造,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供热设施管理权限移交,由供热单位直管到户。
建设单位对其建设、改造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不低于五个采暖季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定期检查、维修维护、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并提取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第二十条 凡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禁止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四)压埋供热管道、井盖;
(五)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物质;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下供热管道中心线两侧100米以内的保护区内,不准进行抛锚、挖掘等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移动、增设供热管网、标志、仪表、阀门、管道等供热设施;不得私自连接热力站电缆、电线及自来水、燃气、热水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供热管网新建、更改、维护、抢险等涉及绿化、道路等市政设施,应当恢复原状的,在工程完结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热用户应当配合抢修工作,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加大,热用户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章 供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经营活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不得转让。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保证热源供应。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热单位,及时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
(四)其它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采暖期向热用户供热;
(二)根据供用热合同、管理范围及时处理热用户报修;
(三)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电话、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五)工作人员检查供、用热情况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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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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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