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合同.doc保时捷合同
篇一:保时捷购车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保时捷汽 车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依照《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同、自觉、协商他拥有资质的维修方维修,事后,乙方可
凭发票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 无效条款
甲方或生产厂家供给给乙方的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中,排
除或限制乙方权益、免除或减少甲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无论
该条款可否通知乙方。
第八条 关于维修、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 一) 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限时执行生产厂保修
条款的规定。
( 二) 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
方应在生产厂宣告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维修和保养。
但发生第六、 ( 三 ) 条事项时除外。
( 三) 在车辆使用 1 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
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维修 2 次(以维修单据
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消除故障,或要点总成因质量问题
累计更换 2 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
四)
在车辆使用
1
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同一要点零
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维修
2 次仍不能够恢复使用;或由
于质量问题及维修,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高出
60 日
(扣除进口部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维修
5 次以上(不
含 5 次)仍不能够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 五) 依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该负责为乙方按
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
折旧。
( 六) 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
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开销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开销者,
可免除本条上述第 3 项、第 4 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 七) 由于人为损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粗心造成的质量
问题,也许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
的质量问题,也许到宣告、约定以外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肩负结果。
( 八) 本合同签署后,国家如出台相关汽车产品维修更换
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 九 ) 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
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一) 一方延缓交车或延缓支付车款的,应每日依照延缓
部分车款 %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延缓高出十五日的,
对方有权清除合同,并要求延缓方补偿本合同价款的 %作为
违约金。
( 二) 在日前,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示的质
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官僚求甲方肩负无偿修
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也能够选择清除
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执行上述约定
权益时,所发生的所有开销也由甲方肩负。
( 三) 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判断,乙方所购汽车确
实存在设计、制造弊端,甲方可依照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
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弊端所造
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补偿,
也可向甲方要求补偿。如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补偿,甲方
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该车有特其他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
明示见告,否则应肩负相应补偿责任。
( 四) 甲方不执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有官僚求甲方双
倍补偿乙方为维修汽车而开销的一符合理开销,包括但不限
于维修费、购买汽车配件费、交通费等。
( 五) 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状况致使乙方无法上牌
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肩负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
填充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 六) 甲方有其他违约状况时,每有一次,应该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损失的,乙方
有权追偿。
第十条 不能抗力
( 一 )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能抗力造成的部分或所有不能够
执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延缓执行后发生不能抗力或发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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