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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通过银行进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通过境银行进展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根据?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居民和应在电子单据
申报式中为申报主体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的规定,如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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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收支交易分类及代码的详细要求和说明等。
第十一条境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
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
存联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境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
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
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
满后可自行销毁。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
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一节境银行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境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
相关管理规定向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根据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等有关规
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申请上线,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
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连接和转换。
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及时为金融机构办理赋码,协调银行接口
程序联调,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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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展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开通/关闭设臵
等准备工作。
第二节单位根本情况表
第十四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十五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境银行任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
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填写?单位根本情况表?,同时向银行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
照?等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境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容和格式
自行印制?单位根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提供应机构
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七条境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根本情况表?
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
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进展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银行应
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
接口程序进展处理:
〔一〕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根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通过外汇局
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根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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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常驻〔地
区〕、外投资者国别〔地区〕、经济类型、行业属性、是否特
殊经济区企业〕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
人、联系、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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