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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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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 伦理学研究 NOV..2005
第6期(总第20期) Studies in Ethics No.6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王海明
(北京大力。”【5_(嘲’这两方面的 就每个人——特别是社会治理者——对于他人人权 挑战是如此严重,以致今日绝大多数学者竟然都不敢 的不侵犯和保障来说,是义务。 坚持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原理。那么,这两方面
权利与义务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 的挑战果真能够成立吗?
益,显然意味着:权利的规范可以转换为义务的规范, 确实,所谓不完全义务,如康德所说“仁爱”和穆 或者说,权利的语言可以转译为义务的语言;反之亦 勒所说的“慈善”或“仁恩”以及彼彻姆所说的善的义 然。举例说,“每个人都平等拥有人权”的权利规范, 务、良心的义务等等,并不赋予他人权利,是没有权利 可以转换为义务规范:“社会治理者负有保障每个人 的义务,与权利没有必然联系。试想,我们无疑应该 平等享有人权的义务。”因此,法律条文和道德规范 仁爱而无私奉献,应该慈善而施舍和捐赠。但是,谁 只要规定了一条权利(或义务),便意味着规定了一 能说他有权利得到我们的慈善、施舍和捐赠呢?然
条义务(或权利);只要赋予了一些人多少权利(或义 而,如前所述,仁爱、慈善、仁恩、行善和良心等所谓不
务),便意味着赋予了另一些人多少义务(或权利)。 完全强制性义务,实际上并非义务。因为义务固然是 所以,一般说来,法律条文和道德规范便不必画蛇添 应该的、善的、道德的服务;但应该的、善的、道德的服 足地在规定一种权利(或义务)之后再相应地规定一 务却不都是义务。义务只是同时具有必须性的那些 种义务(或权利);而可以只规定权利或只规定义务: 应该的、善的、道德的服务,是不履行就应受到法律惩 规定了权利,义务即蕴涵于其中;反之亦然。但是,当 罚的必须且应该的服务,因而也就是颠倒了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比较复杂和重大或者在权利主体与义务 权利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必须且应该的索取;
主体不予以规定便不够明确的情况下,便必须在规定 义务则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必须且应该的服
一种权利(或义务)之后再相应地规定一种义务(或 务。仁爱、慈善、仁恩、行善和良心等所谓不完全强制 权利)。因此,如果根据法律条文和道德规范往往只 性义务,无疑都是只应受道德保障而不应受法律保障 规定权利或只规定义务的现象,便断言存在着没有权 的服务,只具有应然性而不具有必须性,是应该而非 利的义务和没有义务的权利,是大错特错的。 必须的服务,是不履行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的应该而 可见,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反之亦 非必须的服务。这样,仁爱、慈善、仁恩、行善和良心
然。因此,权利的规范可以转换为义务的规范;反之 等所谓不完全义务,便正如罗尔斯所指出,并不是什 亦然。这就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 么义务,而是份外善行:“引人人胜的份外善行也属
客观的、事实如何的关系。这种关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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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xwziyo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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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