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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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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商业性户外文选、包括标志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按照城市市容管理的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并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商业性户外文选、包括标志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按照城市市容管理的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并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设施破损或者表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四条 地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市、区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张贴悬挂。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美观,不得乱贴乱挂,不得沿途抛撤杂物。运载砂石、泥土、煤灰及其它散装物品或液体的,应密闭、覆盖,不得泄漏遗撤。进入市区的各路客运班车,要在指定汽车站经营,按指定线路运行,按指定位置停车,不得在主干道随意停放,上下旅客。
第十六条 在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路段的主干道上,一律不设机动车停放点,各种机动车就近停入停车场或支干道的停车点。其它路段停车点的设置,由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建部门共同核定,定位划线,挂牌设立。人行道上停车点,只限于停放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机动车辆停车点的设施以及卫生保洁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一律停放保管站或划定的停放点,严禁沿街乱停乱放。自行车保管站由市容、城建和公安部门共同选点批准,定距离设立。沿街各单位设立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接受市容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经常清洗粉饰、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厨窗,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宝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接受市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主要道路进行扩建,以及开挖道路进行电杆、电缆、自来水、煤气等管道的埋设和安装施工作业的,必须做到边作业,边清理现场,及时修复地面、路面,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专业队伍清扫和民办群众性清扫相结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城区主要道路、广场,由金台、渭滨区环卫生站负责,做到一日两次,全天保洁; (二)人行道的环境卫生,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聘请人员,采取划片定段的“门前三包”形式加强管理; (三)居民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组织民办清扫队负责; (四)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沿线,铁路沿线和河道、渠岸,由各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由各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负责本单位内部和经营场地的清扫保洁,并按照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义务。
第二十三条 垃圾的清运、公厕的管理等其它事宜,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和《宝鸡市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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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lone-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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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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