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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运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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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进一步加强及规范事后监督工作,提高核算质量,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确保平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后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联社的有关内部制度规定, 通过对被监督机构已经完结的业务进行再监督、控制、分析和预警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辖内所有分支网点网点。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事后监督管理目标(一) 根据联社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符合现代农村信用社管理要求的事后监督管理体制。(二) 建立风险监控预警机制, 有效防范核算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三) 健全核算质量评价机制, 为会计核算考核评价工作提供依据。第五条事后监督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事后监督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保障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工作应当与核算业务在时间、空间、人员上相互分离,确保事后监督岗位充分发挥制约、监督职能。(三) 重要性原则。事后监督工作应当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 对高风险业务产品、高风险业务处理环节、高风险业务岗位以及特殊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后监督应当通过合理的成本投入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保证事后监督工作产生的效益高于获取风险信息的成本。第六条事后监督对被监督业务交易的表面合规、合法、一致性负责。在各项业务事中认真履行监控职责的前提下, 事后监督依据已完结业务的处理结果, 监督核算依据是否合规、合法, 监督业务处理结果是否与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相一致。第七条事后监督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发现问题要立即查阅,监督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违规操作事件,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第八条事后监督目前主要采取人工监督的方式方法。人工监督负责监督传票要素的表面合规性; 监督核算结果与传票以及业务资料的一致性;监督业务处理的及时性。第九条事后监督针对重要业务以及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风险点, 实施重点监督。事后监督应在明确业务处理各岗位职责和不同层级控制范围和要求的基础上, 对业务流程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 确定需要监督的高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岗位以及特殊交易等重要事项, 对与之相关的业务进行逐笔监督和检查。第十条事后监督要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控制, 重点监督容易形成差错、事故、案件的各个环节, 关注业务流程管理和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 研究不同时期、不同时段事故、案件发生的特点,及时调整监督内容,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一条事后监督中心与被监督网点( 以下简称“网点”)之间传票的往来传递,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严格办理交接登记和签收手续,以明确责任。第十二条事后监督中心日常工作, 向联社财务部门报告, 遇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分管财务工作的联社领导报告。第十三条凡须纳入事后监督中心监督的内容, 一律由联社财务部门审定、批准。各业务部门制定、修订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有关内容涉及到事后监督时,应会签财务部门。第三章事后监督部门职责与人员管理第十四条事后监督中心职责一、监督各营业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负责审查对被监督机构业务资料,监督核算依据是否合法、合规, 业务处理结果与所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相一致, 业务处理是否及时等。三、负责记录事后监督业务差错和差错处理情况。四、负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督促网点、柜员及时处理事后监督的查询函件, 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所发现的差错; 及时报告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违规事件; 五、负责定期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六、负责已监督完毕业务资料的收存、整理、装订、保管、归档和移交工作。七、定期向联社财务部门提供网点、柜员核算质量情况; 八、定期向联社财务部门反馈网点、柜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我县联社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九、建立工作日志,记录每日事后监督处理情况; 十、接受本级和上级有权部门的检查、指导与监督等。十一、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做好业务保密工作。十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五条事后监督员的管理实行“三定”,即定人、定点、定责任。按照包片形式对网点开展事后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各业务部门在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时( 尤其是各种业务核算办法的更新、修改等类型的培训), 应通知事后监督中心派员参加, 确保事后监督人员及时了解各项业务发展动态, 掌握各项业务的管理要求。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学习、收集和更新有关政策文件, 保证监督质量。第四章事后监督操作流程第十七条各网点应将本网点负责人名单、有权签字人名单等资料报事后监督中心备案。如遇网点人员变动, 应书面通知事后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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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