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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市区规划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如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明日期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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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X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城市必须的防灾减灾应急避难场所与其他各类根底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与土地使用等权益。
〔一〕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展日照分析,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日照标准;对建设项目降低为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住宅户数应控制为:低层、多层小区其户数不大于总户数的5%,其他高层、中高层小区或高层、中高层、多层混合的小区其户数不大于总户数的3%;新建建筑对用地外已有住宅建筑之间日照标准的影响以与项目内新建建筑之间或建筑自身对新建住宅局部形成的日照影响应符合规X的常规控制值,不适用于“酌情降低〞的规定。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标准。
〔二〕新建建筑之间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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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墙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墙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墙
两
侧
单侧
或无
两
侧
单侧
或无
两
侧
单侧
或无
高层
〔被遮挡〕
30
25
13
6
18
15
13
6
12
9
6
—
多层
〔被遮挡〕
30
20
9
6
15
10
9
—
12
—
6
—
低层
〔被遮挡〕
30
20
6
—
15
10
6
—
6
—
—
—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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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
⑤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二
高层
多层、中高层
低层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墙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墙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墙
两
侧
单侧
或无
两
侧
单侧
或无
两
侧
单侧
或无
高层
20
15
13
6
13
13
9
6
9
9
9
—
多层
13
13
9
6
12
9
6
—
6
6
6
—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 m〔含10 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 m、小于24 m〔含24 m〕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 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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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按照表一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二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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