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规定实施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于2006年01月17日颁布
于2006年03月01日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
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
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
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统一制定。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
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
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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