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资格为“无名氏”维权.doc谁有资格为“无名氏”维权交通事故中, 如果亡者是“无名氏”, 谁能替“无名氏”维权?近年来, 因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 因缺少法律明确规定, 民政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充当过原告, 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拷问着法律的缺位。法学专家呼吁,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空白。民政局为“无名氏”维权被驳回刘高峰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 2014 年8月 11 日,他驾驶车辆沿河南省台前县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撞倒了一名步行老人,老人当场死亡。案发现场, 警方在老人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身份的资料。随后,警方展开多方调查,始终没有找到任何信息。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认定,肇事司机刘高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死亡老人身份不明确, 也一直没有亲友认领, 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直难以追究。那么, 死亡老人的人身权利该由谁来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体现呢?最终, 该起车祸应由谁来给死者维权问题陷入僵局。河南省台前县民政局认为,“无名氏”作为国家公民,其生前死后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政局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 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 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 因而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维权。此案由民政局代为维权,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也一时成为法律盲点。但当地民政局认为, 这是一起公益诉讼, 案件圆满解决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 台前县民政局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肇事司机刘高峰, 以及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元。庭审时,民政局又将赔偿数额变更为 元。庭审中, 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所在的公司认为, 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民政局有代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权利。原告民政局与“无名氏”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另外,虽然“无名老人”的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但不能排除赔偿权利人以后不现身找保险公司索赔。在“无名老人”交通事故案件中, 民政局不宜代为履行诉权, 应该等待真正的赔偿权利人出现履行诉权。 2015 年 12 月,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前县民政局并非事故被害人近亲属, 且未给被害人支付任何费用, 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最终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为无名氏“讨说法”的不同版本调查发现,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出现交通肇事撞死无名氏的事件。此类事件大多是: 交通事故中, 死亡者大多为不知姓名的流浪者, 警方无法确认其身份, 同时无法联系到其近亲属, 尸体也无人认领。无名氏被撞死以后,为使肇事者“撞了不白撞”,司法机关在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以外,无名氏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可是,究竟该由谁来替无名氏主张权利呢? 于是,全国各地都出现了行政机关代位索赔的尝试,诸如民政局、路政部门甚至公安、检察院等都充当过原告, 但在实践中, 出现了一种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 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的原告“身份”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一直以来, 我国对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的赔偿问题均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提到, 对于无名氏的赔偿标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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