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学校章程.docx桂林学校章程
桂林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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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 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为: (全称)。
第二条 本校举办者是:姓名(所有举办者姓水平, 也可使用计时薪资形式)占×× %。
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办教育促使法实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
㈢其余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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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建设成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富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
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拜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宣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分立、归并及举办者更改须进行财务清理。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决算机构理事会 (董事会或其余形式的决
策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 (董事会或其余形式的决策机构) 由举办者
或许其代表、校长、教员工代表等人(五人以上奇数)构成,经
选举(选举)产生,此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 (董事) 应拥有五
年以上教育教课经验,每届任期三年,理事 (董事) 任期届满可
连选蝉联。
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其余形式的决策机构) 履行
以下职权:
(一)聘用和解聘校长;
(二)改正学校章程和拟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拟定发展规划,赞同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查估算、决算;
(五)决定教员工的编拟定额和薪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归并、停止;
(七)决定其余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的理事会 (董事会或许其余形式决策机构) 每
年起码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以上构成人员建议,能够召开理事
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形式决策机构) 暂时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的理事会 (董事会或许其余形式决策机构)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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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下重要事项,应该经 2∕3 以上构成人员赞同方可经过:
(一)聘用、解聘校长;
(二)改正学校章程;
(三)拟定发展规划;
(四)审查估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归并、停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余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 (董事会或许其余形式决策机构) 设理事长(董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副董事长) ×名,理事长 (董事长)、副理事长 (副董事长) 由全体理事 (董事) 过多半选举产生和改换。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 (副董事长) 辅助理事长 (董事长) 工作,
理事长 (董事长) 不可以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 (董事长) 指定的
副理事 (副董事长) 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 (董事会或许其余形式决策机构) 推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会议理事 (董事) 人数,少量听从多半的原则,当同意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 (董事长) 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形式决策机构)会议,理事长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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