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及点评
前 言
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是医院的永恒主题,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平安防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坚持并实现持续的医疗平安,是“以人为本〞观念在医疗效劳工作中的集中表达。坚持有效的医疗质量控制,确保医疗平安,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律师点评
麻醉有一定风险,但也不能排除医院在麻醉、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观察不严等医疗过失行为,此过失与汪某目前所处的植物生存状态有关,且已经构成一级伤残,该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担负70%的主要责任。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3日,秦某因下腹部包块,伴痛经1年而到医院入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秦某为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小儿麻痹后遗症等,并定于2004年3月7日为秦某行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此时,医院对于秦某右侧附件有无病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诊断结果。2003年3月7日,秦某亲属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同意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工作人员为秦某翻开腹腔,探查腹腔:见子宫增大如70天妊娠大小,子宫后壁可见多个紫蓝色囊肿,右侧卵巢囊肿6×6×7立方厘米,左侧卵巢可见多个紫兰色结节,多个囊肿融合,大小约6×5×5平方厘米,子宫后壁与双侧卵巢囊肿,双侧输卵管粘连成团,准行全子宫加双侧附件切除术。但医院在切除秦某右侧子宫附件时,未告知家属,即行切除,且离体组织未送病检。医院称秦某家属不同意作病检,但医院未让秦某家属签字认可。医院的手术进展顺利,在医院未发生感染及并发症。2003年3月15日,秦某治愈出院。秦某共在医院处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1800元。秦某出院后,发现双侧附件被切除,认为医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屡次协商未果,秦某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7月15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6万元。
法官讲解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安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依据手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手术,在发现秦某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据秦某的年龄和其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某作了右侧附件切除术。但子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院在切除秦某右侧附件时,未告知秦某家属,也未进展病检,侵犯了秦某的知情同意权、生命安康权、身体权。综上,对于秦某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秦某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由于医院在治疗秦某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秦某遭受了精神损害,法院予以支持。
医院担责之新生婴儿脑瘫
案情介绍
2000年12月21日10时,妊娠九个多月的曾某在丈夫谢某的陪同下,入住某县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孕38周宫内妊娠 ROA〞。2000年12月22日7时30分,患者曾某出现“胎膜早破〞、“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那么阵缩〞。2000年12月23日5时25分,进入第一产程,羊水Ⅲ度混浊,6时49分进入第二产程,行“会阴切开,胎头吸引〞助产娩出新生男婴谢某,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分分别为8分、10 分。产后婴儿逐渐出现哭声低、反响差、口唇紫绀等,经妇产科处理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
入住儿科检查后拟诊:1、新生儿硬肿症;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予保温、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脱水、止血、抗惊厥等治疗。患儿于2000年12 月24日曾出现抽搐,经处理后缓解,在儿科住院一周,患儿面色红润、未再抽搐,呼吸平顺,反响好,吮乳有力,病情稳定,于2000年12月30日出院。患儿出院后,其父母发现儿子谢某逐渐出现“反响迟钝,不能抬头〞,此后屡次到当地医院咨询就诊未果, 2001年4月16日某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其后患儿先后还就诊于某市第二医院、北京某医院,均诊断为:脑性瘫痪。
2001年8月,谢某、曾某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余元。
该案历时近三年经三级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结论为:医院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明确因先天因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先后委托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市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对本案进展鉴定,结论均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提出异议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2003年5月13日省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对本案进展重新鉴定。2004年8月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在分娩过程中,胎头吸引助产术符合产科处理原那么,但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证明胎儿无宫内窘迫;因新生儿血小板仅61×109/L,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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