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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起重作业安全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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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二十四条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要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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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条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条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垫衬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一条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吊物捆绑应牢固,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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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第三十六条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第三十七条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八条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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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完成后,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第四十条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第四十一条 起重吊装作业结束后,应将吊索、吊具收回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十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需要倒班作业的,对接替作业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直属单位要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并严格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本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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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矿业公司机械动力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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