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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书
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20##11月23日于中国市签署。
鉴于以下所述:
1、港陆钢铁〔以下称"港陆钢铁"〕与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健特生物"〕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中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港陆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
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与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
东权利的行使,保证港陆焦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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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基于乙方
股东权利的行使,获得港陆焦化的章程、财务报表与其他相关公司文件。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围
1、质押担保的围为主合同约定之乙方届时应当履行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
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
2、质押担保的围包括港陆钢铁因违反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与因
上述义务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质押权实现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
1、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
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处置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
2、处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六条 质押权终止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
1、若乙方业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上述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
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则本协议项下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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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终止,甲方应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2、若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了等值的、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并办理
完毕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方应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
押撤销登记。
3、若主合同约定之主合同生效条款业已全部满足,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
方应在办理主合同约定之港陆焦化75%的股权过户手续之前1个工作日,偕同乙方到相
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第七条 保证与承诺
1、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签字人均已获得必要的全部授权,并且本协
议签字时已经获得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批文、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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