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docx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
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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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
指定管辖或许提级管辖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肖爱国,男,汉
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 号
申请人高金柱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
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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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
指定管辖或许提级管辖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肖爱国,男,汉
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 号
申请人高金柱,男,
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 号
申请人仇同斌,男,
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 号
申请人王志安,男,
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 号
申请人王冠军,男,
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 号
申请人肖力江,男,
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 号
申请人肖阳,男,
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 号
申请人刁泽林,男,
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 号
申请事项
依法
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 《城市房子征收赔偿协议书》 民事纠葛一案,指定由南和县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许
直接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申请原因 申请人与
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子征收赔偿协议书》民事纠葛一案,
申请人曾拜托律师于 2012 年 1 月 5 日将起诉资料快递到南和县人民
法院立案庭,因为南和县人民法院拒收起诉资料。
2012年 1月
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亲身到南和县人民法院送交起诉资料。
申请人的起诉资料切合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 第 108 条的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 112 条规定,人民法院
收到起诉状或许口头起诉,经审察,以为切合起诉条件的,应该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以为不切合起诉条件的,应该在七日内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自 2012年 1
月 11 日南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资料之日,经代理律师与南
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长朱立平、 纪委书记国景芳、 院长范卫清长达近
个月的当面交流、电话联系,而南和县人民法院,却以各种原因既
不立案,又不下不予受理裁定。 其行为不单严重违犯了上述法
律的有关规定, 并且剥夺了原告的起诉权和上诉权, 拥塞了原告的司
法救援门路。 法院乃国家审讯之公器,南和县人民法院怠于行
使立案审讯职权之行为,已经足以使申请人对其公正公正产生思疑,申请人能够想见其没法清除扰乱、 独立履行审讯权, 其不可以严格依法立案必定没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以致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子征收赔偿协议书》民事纠葛一案,成为一个不利更不宜在当地解决的民事纠葛,所以,申请人以为,南和县人民法院已经不合适审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 《城市房子征收赔偿协议书》民事纠葛一案, 故恳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子征收赔偿协议书》民事纠葛一案,指定由南和县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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