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营改增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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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及营业税概念
二营改增改革进程回顾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
四增值税的计算
五“营改增”对装修企业的影响
六“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七关于加强发票管理
八增值税赁;
4、钢结构的加工制作;
5、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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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目前主要存在“分包项目”和“自营项目”两种经营模式。对于“分包项目”,分包方大部分不是正规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材料采购、工程分包、机械设备租赁基本没有正规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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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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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工程造价×增值税率,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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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少,缴纳的税款相对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一些项目的利润率,涉税风险会威胁到单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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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营项目”,增值税实行国家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建筑业开征增值税后,企业要时刻关注进项税额,合理控制增值税实际税负;关注进项税额就要高度重视采购、分包、租赁等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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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现状是:项目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转包现象普遍,有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还约定结算价款为不含税价,在付款结算时,提供的票据大部分是收据,而不是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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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采购的一些材料也没有税务发票,且个别领导、项目经理、材料采购人员发票管理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不要发票,降低成本”的错误认识。建筑业一旦开征增值税,这种不重视成本发票的做法,将给企业带来高额纳税成本,降低企业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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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团公司的模拟测算数据统计,“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建筑业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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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减少
2、合同毛利减少
3、税款垫付
4、企业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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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减少
(1)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将直接减少企业确认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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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材料采购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为11%,业主为获得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降低其应缴的增值税额,极有可能自购材料,因此,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方式可能由现在的包工包料变为纯劳务承包,此举将导致施工企业收入规模至少降低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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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毛利减少
“营改增”实施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税项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要减少,但变动较小。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动较大。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降低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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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款垫付
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材料商没有收款,不给施工企业开足额发票。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时点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因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企业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收款和纳税的时差造成了施工企业需垫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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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
(1)分包进项税额减少。目前分包队伍比较混乱,小规模纳税人、挂靠经营、个人经营等现象较多,约33%的分包成本难以取得进项税。
(2)甲供材。甲供材由业主采购后以调拨的方式直接转给施工单位,不出具发票,不能取得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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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材。由于地材供应商基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进项。(4)混凝土。国家规定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简易征收,但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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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械使用费。现场施工机械费中约50%来源于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
(6)现场水电费。基本为业主代扣,不能取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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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润总额减少
“营改增”政策实施对企业利润总额指标影响大。增值税为价外税,工程造价不含税收入减少;销项税实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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