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障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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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被害人享有请求抗诉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法院给检察机关及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不一致,导致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在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时,因检察机关抗诉期已届满,丧失了依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利。同时,少数法院也很少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从而使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更加难以保障,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保障被害人的刑事抗诉请求权。
(1)增设检察机关告知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义务。由于有些被害人法律知识较少,不知道有抗诉请求权这一项权利,如果法院再不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权利更难以实现。所以建议检察机关在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告知其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另外在检察机关收到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时,应将判决结果口头或书面告知被害人,并征求其意见是否申请抗诉。
(2)应明确规定法院给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期限。建议刑诉法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且应在送达检察机关之前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从而充分保障被害人请求抗诉权。
(3)应建立检察机关审查程序的内部监督机制。由于原办案人员受原先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认识影响,在审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抗诉请求时易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难以深入细致地审查抗诉请求,而且原办案人员在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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