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实务操作指引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我国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是否有必要或继续羁押之强制措施进行审查而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那么我们辩护人在司法实务当中,如何掌握和有效讼法第93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归口部门就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注意,人民检察院是分部门的,有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以及2016年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试行)》将该工作归口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辩护人在面对不同部门时,建议都各自提交公函和申请书,不然,他们部门之间不会为我们律师转交文书的。3、法院审判阶段:刑诉法第9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里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也是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辩护人发现有些案件久拖不决,长时间不判等案件,在辩护过程中也可以另外单独向法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二)提出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据此,提出申请变更强制(笔者认为是被“羁押必要性审查”涵盖的)主体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但是本人常常是被羁押状态的,不便于举证。因此,由辩护人提出更为有利。2、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之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出也是可以的。3、辩护人。刑诉法第95条是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辩护人知晓刑事法律知识,也会相应收集有关证据,也清楚的知道案件所处于某个环节与阶段。因此,辩护人是提出该项审查最有利的主体。(三)提出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设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结合第94条、95条和第96条规定,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内容,可以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注意的是,辩护人在提出同时,必需明确提出内容是“要求撤销”或是“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何种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要知道,辩护人是代表私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辩护职能,辩护人角色是很弱的,如果你不明确,对公部门他们是会找理由搪塞你的,让你无功而返。(四)审查期限刑诉法权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因此:
1、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受理申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里,请辩护人死死扣住刑诉法3日内之规定,如果得不到有效答复的,请表明自己的立场或提出申诉。
2、第93条,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有关机关常常是侦查部门,但是侦查部门常以无人手去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将侦查中的案件转移检察院起诉,此时辩护人应坚持底线,与有关部门有效沟通,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利。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实务技巧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需掌握一定的技巧,要知道,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和法院部门案件非常之多,主办人没有太多时间与你纠缠,因此你必需如何入手,如何提交资料和如何沟通,一次性到位。(一)提出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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