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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有机肥料质量监管办法
(2012年修订)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 策的通知》(沪农委[20121135号)和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 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沪附件:
上海市商品有机肥料质量监管办法
(2012年修订)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 策的通知》(沪农委[20121135号)和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 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21141号)的相 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肥料质量监管,规范肥料市场秩序,维护农民 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供货企业确定
在市统一提供享受政府补贴商品有机肥料生产企业入围名单的 基础上,参与商品有机肥料推广的生产企业,通过企业与用户的双向 选择确定。
(-)入围与公示条件
1、 资质审核。具有有效肥料登记证资质,并在本市(域)内利 用畜禽粪便、秸秆等生产有机肥料的企业。
2、 生产正常。按照有机肥登记审批的生产工艺和原料要求进行 正常生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 无违规行为。企业无重大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无重大质 量事故;在上年度市级质量抽检中无2次(含2次)以上的不合格记 录。
4、上网公示。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上海废弃物利用
行业协会联合,于每年年初分2次,将经形式审核后的上海市商品有 机肥料生产企业名单在上海农业技术网(
http: //www. agri. sh. cn/)上公 示五个工作日,经听取意见后,正式发文通告全市,作为上海市享受 政府补贴商品有机肥料生产企业入围名单,供用户遴选参考。
(二) 货源准备
生产企业应有足够的货源来源和生产能力,严格按照工艺规范生 产,对生产销售的每批次商品有机肥料进行质量自检,并做好自检记 录和销售流向档案台帐保存。
(三) 产销对接
在公开公平的条件下,各区县推广部门根据当年申报计划,在市 推荐入围企业名单中,按照“优胜劣汰,合理供应"的原则,组织供 货企业与用户进行洽谈,做好供需对接,签订产销协议,并做好备案。
二、产品质量监管
(一)产品质量抽检
1、 质量标准
游离水分为W32%,pH值为5. 5—9. 0,其它质量指标按农业部《有 机肥料》标准(NY525-2002)。
2、 产品抽检
(1)全市统一产品抽检
抽检时间与对象。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在市郊主要作 物用肥高峰期:春耕生产(3月份)、水稻种植期(6月份)、夏熟作 物播种前(
10月份)和西甜瓜移栽(12月份),分4次对本市入围供 货企业进行抽检工作;外省域内市属企业,每年抽检1〜2次。
抽检方法。根据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制定的商品有机 肥料产品抽检办法进行抽检,抽检人员一并对企业生产销售档案记录 进行检查、汇总和通报。
检测指标。常规指标(游离水分、有机质、总养分、pH值), 全部进行检验。重金属指标按照农业部有机肥料(NY525-2002)标准 要求,属型式检验,但考虑到重金属累积对农田耕地质量的影响,每 年普检1-2次。
区县飞行抽检
各区县农技中心应加强对本区域范围内商品有机肥料生产情况 检查和本辖区供货产品的市场飞行抽检。区县根据具体情况可自行制 定相关抽检内容和处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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