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那么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抗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方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根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那么?、?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方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在具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效劳:
〔一〕提供自助转账效劳〔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效劳的操作方法、考前须知、风险提示、平安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二〕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平安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平安和方便客户查询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办理国际业务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效劳,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效劳,以及携带证业务效劳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地区安装的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平安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那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本钱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成心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效劳。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前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效劳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专线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标准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催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气氛。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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