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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监督规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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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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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视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展监视: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展监视的。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行政诉讼监视案件进展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抗诉;
  (四)检察建议;
  (五)不支持监视申请;
  (六)终结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视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视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二)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通过阅卷以及调查核实难以认定有关事实的,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监视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根本领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原审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三)违反法律适用规那么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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