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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恋观教育
使青年官兵逐步培养树立起正确的崇高的婚恋观,认识到不正确婚恋的危害后果,走出婚恋误区,明确军人婚恋与事业的关系,增强他们的婚姻家庭责任感,在服从部队需要的前提下,用正确的婚恋观处理婚恋问题,服务于部队建设。
的种种牺牲与奉献,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赞扬与尊重,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针对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国家专门通过立法手段对军人婚姻加以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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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破坏军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污辱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运用刑事制裁方法保护军婚不受第三者破坏的法律保障。
三、导致错误婚恋观的主要原因
部分青年官兵婚恋择偶标准上存在着功利主义倾向,主要表现在过分地强调经济基础与物质条件,过分强调物质条件与经济基础的婚恋是不牢固的。而现实中,一些人是可以从对方为自己带来某些方面的满足,或者出于虚荣的心理来确定婚恋行为的。有的刻意追求“门当户对”、强强联合;有的执著追求“门不当户不对”,即:男的希望攀附高干之女,女的希望嫁入豪门,把婚姻作为弥补自身条件不足的筹码,希望借助婚姻来改变自己人生的命运,婚恋则成了他们追名逐利的工具。
一曲《绿军装的梦》曾激起不少青春少女的军人情、军嫂梦。然而因条件所限,她们对部队与军人的了解并不多。加之当前女青年的学历、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越来越多的人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不愿抛弃自己的工作与现有的事业。婚后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的日子与一人独掌家庭的重担,令一些想当军嫂的女孩望而却步,也给一些军人夫妇的心理、生理与家庭生活等带来诸多困扰,有的甚至经不起灯红酒绿的诱惑与家庭的负重,使婚姻亮起了“红灯”。
青年官兵正处于事业的爬坡期,长期面对繁琐的工作,身心都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在婚恋家庭上花的时间与精力就相对较少,对陪伴爱人、照顾老人与关心孩子等家庭琐事力不从心,导致家庭婚姻的质量不容乐观。同时,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结婚后分居两地的现象非常普遍,聚少离多,故未能很好地承担起家庭责任,常引起配偶及其家人的不满。空间上的距离不同程度地会产生感情上的“隔阂”。特别是在遇到一些具体困难时,因为身居两地而使他们无法及时共同面对,埋怨、猜疑日渐增多,共同语言变少,容易产生家庭矛盾,甚至引起家庭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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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军人如何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事业高于爱情,爱情服从事业。”
如何确立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不仅是军人恋爱生活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整个婚姻生活中始终面临的问题。“游离于事业之外的爱情,无异于断了线的风筝。”这句格言讲出了事业与爱情的内在联系。坚持事业高于爱情,爱情服从事业,是军人恋爱的基本准则,反映了革命军人崇高的生活理想与个人情感服从革命利益的高尚道德。婚恋生活是人一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它不是人生的全部内容,更不是人生的唯一目的。正如列宁所说:爱情是生活的一方面,但不是全部。人的生存需要爱情,但并非为了爱情生存。军人活着,不仅需要爱情,更需要理想、信念与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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