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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的权利。
第三条 职务及分工
1、甲方为,乙方为,丙方为。
2、甲方对等业务负责;
乙方对等业务负责,主管公司;
丙方对等业务负责,主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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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方案,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2、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假设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营业总本钱。
2、盈余的%,作为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开展资金;
盈余的 %,按股权比例分配;
盈余的%,按岗位干股比例分配。干股比例参考分工及业绩,经由合伙人大会讨论决定。
盈余的%,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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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展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六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参加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管到期与否,都应承当清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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