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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五.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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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易的媒介,执行流淌手段与支付手段的职能,发展到今日甚至可以融通资金。票据离不开信用,社会信用程度越高,票据就越简单被社会所接受和运用。因此,可以说,信用是票据的灵魂。没有信用,票据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可能与必要。 ?










票据背书转让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转让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 (1)票据背书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即仅依背书人的意思和背书记载就可成立票据行为;一般债权转让是合同行为,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
(2)票据背书转让是要式行为;一般的债权转让无肯定方式,只要转让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样即可,是一种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转让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一般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即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4)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出票人、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一般债权转让中可以对抗。










(5)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可以回头背书;而一般债权转让,只能转让给第三人,假如将债权转让给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即因混同而歼灭。
(6)票据转让有各种限制。如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有条件。而一般债权转让,可以进行部分的转让,可以附条件。
(7)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爱护善意持票人不受缺陷权力的影响,可以获得优于前者的权力;而一般权力转让必需是其合法拥有才能转让,不行获得优于前者的权力。 ,以什么样的事由可以行使抗辩权利,票据法对抗辩权利有何限制?
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肯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肯定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全部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需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根据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收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5.《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伪造背书处理上有哪些不同?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由丢失票据的人担当,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合乎要求,并没有与作案者勾结同谋,而且又不知情,就不必担当责任。而英国票据法则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将票据权利转让,假签名的背书根本无效,权利没有让出,以后诸人则根本就未获得权利。
,简洁说明。
考虑到公允原则,一般要求运输单据如\"B/L\"等为物权凭证。非海运方式的其他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多式联运除外),卖方发货后取得的单据仅仅是为便利承运人结汇而签发的单据,并不代表单据项目下的货物,因此信用证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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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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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