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业方请设计方就“假日酒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
目”)提供室内装潢设计服务,而设计方亦同意就以下所述条款与条件,担任
本项目所委托之设计方。
业方及设计方兹就本项目之室内装潢设计服务,同意订定下列条款以资遵
循:
1.委托及工段:理念
3.2.1第二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二阶段也可在
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此阶段,设计方需发展色系及配色系统之规划和家具
之遴选、地面墙面天花布置、初期施工图、立面图和透视图之描绘(请参照
8.1(c)条款)以便清理室内装潢的基本理念。
3.2.2设计方需送交一份执行内装设计所需包含内部家饰、松动家具、
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固定式之内装,其估计费用应
由业方的建筑师或经业方任命的估算师决定。设计方需协助提供估算师所有估
算费用所需之装修配置计划以及建议单价。
3.2.3设计方于提交业方本阶段所需完成之设计图说、装修材料及内部
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后,视为本设
计合同第二阶段完成。
本阶段设计方提交的成果应充分考虑到结构、水、电、暖通、照明、音响
等其它专业的需求,并按4.0条款给出意见。
。
陈述所有固定装置、家俱图样上配合每件家俱和装饰拟定规格表标明编
号,以便查阅材料规范说明。
陈述关键性地点构形,如间隔墙位置,标明尺寸等资料以供建筑师使用。
陈述所有有关天花资料如物料、造型、饰面、颜色、灯具铺设、灯具之选
择、机械资料,以供特聘之专业顾问,如灯光设计人员,综合于其设计内。
陈述有关电器/设备所需之机电插座位置、机械设备构形及位置,如地台电
制、墙身风冷系统、出回风隔栅等。
陈述所需地坪饰面、颜色、材料规格、地台高差、新地坪标高。所有项目
将配合材料规格编号。
3第三阶段:施工图说与施工规范
3.1第三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三阶段亦可在
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次阶段,业方、其内装协调员或其委任的其他顾问应
已提供所有设计方认为必需的数据、图说等,使设计方能够着手进行最后细部
设计、绘制图说和施工规范的准备工作。
3.2设计方需将用于第1.2条之区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饰,制
作成图表及详细清单,并需列明合格供货商之材料。本项图表或可提供为未来
采购和安装之基本数据,其方式如后述:
图说清册及详细目录。
图表详列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
(c)在需要时,为不同装修材料和装修方式提供颜色样式和材质样品。
施工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立面图
陈述墙身高度、饰面、保安系统位置、机电资料及固定装置项目、艺术摆
设位置资料、配合材料规格及施工规范、标明编号。
施工大样图
陈述所有固定位置详细资料及配置。
)客房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规格说明、图样、家具详图、数量、相片、物料样板资
料。
公共区域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窗帘、地毯、艺术品摆设之规格说明。
设计方无需为电力、机械系统设计出工程图纸,但需提供图纸显示出器具
位置使用系统回路设计图,并注明水、电、空调等动力需要量及正确位置并配
合专业设计师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的建议。
3.3.3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邀请承包商投标或对内装设计工作报价的过
程上,协助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惟所有承包商之选定均属业方的权责,设计
方对承包商之任何举措、疏忽或不履约的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3.4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审批承包商标单或报价的过程上,协助业
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估算师,以确认投标者之投标案均符合设计之设计图与
规范的要求及选定之材料。任何与设计图说、规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级材
料,均需经设计方审验同意。
3.4第四阶段:协调与检验
3.4.1设计方需定期视察施工场所,并需与业方、其建筑师或项目管理
单位要求时到场,惟本项要求需于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设计方。业方于提出
要求后,设计方应在合理时间和间隔下依工作的进展。关切业方的承包商或次
承包商之合同执行,以确保所有室内装修工作均已照施工图说、规范与设计之
理念进行。
4.2设计方需在业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7.0条提供一名全职
的工地协调员(以下称为“工地协调员”)在施工现场对关于室内装修之工作
进行检验,联系并与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它顾问、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进
行协调。工地内装协调员应逐日核对数据并提供此数据予任何需要单位,以利
室内装修施工与安装作业进行。
4.3工地内部协调员应遵照设计方的指挥并使用设计方之技术协助以
利协调与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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