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doc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号
现发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才吉让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 康发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号
现发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才吉让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 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 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 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 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 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 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 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 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 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 (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 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 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法规;
(二) 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 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 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 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 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 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 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 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 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 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 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 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 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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