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号】A1
【标题】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时效性】失效
【颁布单位】市政府
【颁布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发生变更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开业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须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销技术合格证及汽车维修行业专用发票。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本市的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ﻫ
第十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ﻫ
一、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经营,,须报汽车维修管理机关重新审定技术级别。
二、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车维修配件,保证维修质量。
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不准使用在修车辆上路行驶。
四、车辆维修后出厂,须按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的规定出具符合规范的合格凭证,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ﻫﻫ 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人员。 ﻫﻫ 六、严格按规定收取修理费,结算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并将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用户。
ﻫ 七、禁止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或三类汽车底盘,禁止承修报废车辆。 ﻫ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必须查验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承修。 ﻫﻫ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九、在修车辆试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车辆。 ﻫﻫ 十、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ﻫ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有权查阅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ﻫﻫ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与车辆送修人因维修质量、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调解。调解和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ﻫ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ﻫ
一、无技术合格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ﻫ
二、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未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的,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