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二O一五年八月民间借贷的发展史浙江温州开办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国务院发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方兴钱庄自行停业,营业执照被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银监会、人行总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转行规定》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1986年年初1991年8月13日2008年2009年6月2011年2015年8月6日9月1日起施行共33条新旧规对比总述新规偏重实体性规定,如合同效力的认定、网贷平台责任认定、第三人签章的责任认定等旧规偏重程序性规定,如案件受理范围、保全措施、执行措施、诉讼当事人确定等重点解读什么是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一条)银行生活性借贷生产经营性借贷什么是民刑交叉先刑后民先刑后民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借贷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刑交叉的?以非法集资款转贷后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犯罪,担保人被诉的;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非个人间的借贷合同成立即生效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企业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一律无效部分无效为生产、经营的借贷有效,如拆借、向职工集资等为高利转贷以及违法犯罪的串通借贷无效借贷行为本身的违法与借款用途的违法不同什么是虚假诉讼俗称“假案子”,常用于转移资产、洗钱等目的10种判断标准:(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后果:不准撤诉、判决驳回;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中间人仅承担中介责任吗第三人签章以及网贷平台不能当然推定承担保证责任,明示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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