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报告工作;
2、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执行并催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扬教化;
4、 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践;
5、 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会作出确实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背业主大会确实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实行会议或书面征求看法等形式。 第十条 以下人员经本会确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 本会主任;
2、 本会副主任;
3、 本会执行秘书;
4、 本会委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资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托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运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需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确定问题,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确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需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本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确定的组织实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当。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加,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确认。
其次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当本会委员,已担当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丢失履行职责实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缘由不相宜担当本会委员的。
其次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需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全部物品移交给本会。 其次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 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指责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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