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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液化气买卖合同引发了纠纷,并被诉诸法庭。在经济活动中,从外表上看或许这只是两个单位间的纷争,其实它的背后还有深意。因为法律介入的精确与否,并不仅仅对这起案件有干脆的作用,而且对规范经济活动的正常走向,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气氛都具有深刻影响。
其次篇:农村房产纠纷的的证据认定
农村房产纠纷的的证据认定
目前,我国农村房屋产权制度由于历史和政策的缘由如今照旧不够清晰和明确,加上农村房产共有权人区分错综困难的现状,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产权的民事纠纷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和把握上存在很多问题。
案例概述:
1987年,因离异王某与邹某再婚,当时王某所生已成年但未婚的儿子陆某也一同生活在一起。1992年,陆某与郭某结婚并接着与王某、邹某共同生活、居住,没有区分家庭财产。1997年,家庭原有三间平房撤除,在原址以王某、邹某、陆某、郭某及陆、郭二人所生女儿〔四岁〕5人名义共同重新申请翻建二层五间楼房一幢〔产权登记在邹某名下,,经政府相关部门核查,,〕,并接着共同生活居住。2007年6月,王某与邹某因故离婚,但对共同全部、居住的楼房没有进行析产。2008年6月,王某将邹某及家庭的其他成员告上法院,要求析产。法庭上,双方对楼房共有和居住没有异议,但陆某夫妇认为他们对房产形成奉献较大,故应当多分。陆某夫妇为证明自己出资较多,供应了郭某几位亲戚作证,以证明向他们借款的事实,但证人仅有借款过程的陈述而没有像借条、银行存取记录、还款收条等书面证据佐证,原告王某称对建房借款不知情。法院审理
法官仅根据郭某几位亲戚的证言,最终支持了陆某夫妇要求多分房产的请求,且财产支配倾斜度很大。
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陆某夫妇供应的证人证言能否证明其对农村共有房产投入明显高于其他共有人,即是否应当享受多占房产份额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一般实行等份分割的原则,但部分共有人能够证明对财产形成投入较多或奉献较大的可以多分。
由于我国对农村房产实行“二元〞式管理模式,即农村宅基地与地面房屋分别管理,故享有共同宅基地运用权的家庭成员并不必定对地面房产享有共有产权,如本案当中的陆某与郭某所生女儿因建房时还是未成年人,故对本案争议房产不享有共有权利。另外,农村自有房屋的形成并不完全与城市商品房的建设相同。由于受经济或现实条件的制约,村民自行备料和建立房屋的现象较多,即农村房屋形成交织着具体货币、自有材料、购置材料、自有人工投入、购置劳力等等投入情形。正是这种困难的房产形成类型,导致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分割农村房产上存在很大的困难。
本案讼争房屋从建房到纠纷产生已逾10年,很多当年存在的零碎证据早已灭失,要想区分每个共有人实际应得房产份额特别困难。法庭上,原、被告对共有房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
陆某、郭某认为,楼房起建留有外债,系其二人负责还款的,并向法庭供应郭某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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