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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初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学校发展,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科学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执行课程改革。
(五)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惩的权力。
(六)自主招生权。按宁强县教体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学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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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提出副校长人选,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五)贯彻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严格执行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
(七)管理、使用学校设施和经费,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协调并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党支部,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教育,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其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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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考核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设副校长两至三名,由校长提名,县教体局考察聘任。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设行政办、教导处、教研室、政教处、总务处、安保处等职能处室。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根据需要设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报县教体局考察聘任,并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推荐学校管理人选。(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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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配合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实施。
第十七条: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成员为学校党、政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工会负责人。行政会由校长主持,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及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谋划、咨询、论证机构。由校长任主持,成员由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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