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那么?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对以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以下图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程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文件;
〔三〕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五〕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工程批准文件以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12个月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
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以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其出让合同应当包括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要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原出让方的意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前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的,有关单位在出让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中标后,可以持有效的中标文件、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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