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乙方
房屋租赁合同-乙方
房屋租赁合同-乙方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甲方退还租金后,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12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3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4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15条 甲方应承担对房屋进行的修缮的所有费用。
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16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17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0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18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所交租金总额的10%计算.
第19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拆迁行为,甲方应退回乙方未履行租期的房租。
第20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房屋租赁合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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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1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2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褪房,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下次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10%计算。
第23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4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期间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25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26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27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28条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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