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和遗赠扶养
第1页,本讲稿共24页
第一节 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遗赠的有效条件
三、遗赠的效力
四、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 遗托
第2页,本讲稿共24页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本讲稿共24页
。
。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人身权不能遗
赠。
第9页,本讲稿共24页
(一)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二) 遗赠的标的
第10页,本讲稿共24页
(一)概念
(二)特征
第11页,本讲稿共24页
遗托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受遗赠
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提出的须履行某附
加义务的要求。
第12页,本讲稿共24页
。
,具有不可免除
性。
第13页,本讲稿共24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
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
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
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
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
第14页,本讲稿共24页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2)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法律行为。
(3)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4)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第15页,本讲稿共24页
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双方必须认真
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
,遗赠人与其子
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解除。
第16页,本讲稿共24页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
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
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17页,本讲稿共24页
胡映是宋晨的远房亲戚,同住在一个城市。
胡映单身未成家,常常得到宋晨夫妇生活上的照
顾。年老后,胡映与宋晨夫妇订立了一份遗赠扶
养协议,其中约定,胡映今后的生活由宋晨夫妇
照顾,直至其去世;宋夫妇在胡去世后获得胡的
遗产(存款5万和若干字画)。协议签订后,胡
因年老生病需要人照顾,宋夫妇渐不耐烦,后竟
对胡的生活不问不理。为此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协议。宋夫妇则提出,解除协议可以,但要求胡
补偿5000元的损失费。
★ 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18页,本讲稿共24页
(1)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
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
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
用,一般不予补偿。
(2) 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
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
人已支付的费用。
第19页,本讲稿共24页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
四个方面: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而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遗赠是无
偿的。
,遗赠扶养协议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
效,遗赠只能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赠。
第20页,本讲稿共24页
张忠义与张蔷的母亲于1999年离婚,张蔷随母亲共
同生活。离异后,张忠义与马女士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几年来,张忠义与马女士一直居住在南汇区某
处一幢二上二下房屋内。2007年2月,张忠义因犯罪被羁
押于安徽白茅林农场改造,期间,马女士以妻子名义多
次进行探望和书信往来,并看管了张忠义的房屋。
2009年12月,张忠义在劳改农场发病,写下一份字
据,称“家产、房屋在其死后由马女士来继承”。张忠
义过世后不久,张蔷即向马女士提出要继承父亲的房
产,双方发生纠纷,马女士遂持张某的“遗赠”字据提
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
第21页,本讲稿共24页
庭审中,马女士诉称,其与张忠义共同生活多年,
虽未办理,但张忠义服刑后,其尽了妻子义务,给予张
忠义经济上的资助及精神上的安慰。现依据张忠义亲笔
所立的“遗赠”字据一份,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继承权。
张蔷则辩称,马女士要求确认继承权及产权归属的
请求不能成立。马女士提供的所谓“遗赠”字据并非父
亲的自书,马女士对讼争房产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同时
张蔷认为其父无权在服刑期间对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
据此,张蔷认为,马女士的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纠纷?
第22页,本讲稿共24页
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
遗赠和遗赠扶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