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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XX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风险辨识、估测、评价、分级、监控、预警、应急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五>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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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落实,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制度;
<十>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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