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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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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生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提由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赔偿请求涉及的欠款对应的损失发生日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的贷款,那么保险人按已保险贷款金额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额。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该贷款,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其余保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
第二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
、基准费率
贷款期限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基准费率
(%)
贷款期限
(月)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基准费率
(%)
贷款期限
(月)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基准费率
(%)
、费率调整系数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根据借款人在央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的信用情况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该系数的设定主要参考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借款人以往贷款和贷记卡的还款情况。
个人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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