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金域华府--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北京市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建设单位〕: 北京住总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号及11 【号楼】【幢】【座】 负1 层;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30 平方米,位于 5 【号楼】【幢】【座】 负二 层 × 单元 × 号。〔注:物业效劳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效劳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效劳工程负责人为: 武岩 ,联系电话: 84908498 。乙方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效劳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效劳的有关制度;
、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
: × × × 。
第六条 乙方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效劳:
1.?住宅物业效劳标准?中的 × 级物业效劳标准,详见附件五;
?住宅物业效劳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效劳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效劳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效劳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效劳事项和标准,另行约定。
第七条 经乙方委托的物业效劳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效劳费标准为:【住宅】多层 × 元/平方米·月、小高层 × 元/平方米·月、高层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会所】: × 元/平方米·月; × 物业: × 元/平方米·月。物业效劳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六。
第八条 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乙方选定的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效劳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效劳费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效劳费。
第九条 在完成物业共用局部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效劳费。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效劳费:
;
;
,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第十条 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效劳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效劳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那么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局部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效劳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效劳协议,效劳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效劳费。
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效劳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置或使用。
第十三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效劳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考前须知,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 × 元、【装修保证金】 ×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 元、【 × 】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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