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07-03-27 14:54 浏览次数:9036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内容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室、电教设备、实验室、安全教育室、计算机室等教学设施及专(兼)职教师配备比例、学历、职称、专业实践等师资力量)、教学组织(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员管理等)以及后勤服务(住宿、就餐、交通、文体活动设施、办学环境等后勤设施及后勤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
(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汇总表、登记表;
(六)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参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办公场地证明文件(联合办学,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原件)、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
(八)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装订成册。(一)、(
三)、(五)、(八)项要提交电子版。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报送市安监局。
(二)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报省安监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安监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业务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并允许申请单位进行一次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培训种类及范围办班、培训。已取得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需新增培训工种项目时,按程序提出申请,报经省安监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新增工种项目的培训。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严格实行教师培训考核制度,组织教职工参加与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方可上岗;
(四)培训教学机构应当为学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理论学习和实习操作场所、教学设施和培训安全防护措施;
(五)培训教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章制度、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教学保障体系,定期进行教学质量、培训设施安全等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
(一)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及实操场所、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四)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五)培训教师岗位责任制度;
(六)学员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九)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聘请专职教师,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安全培训机构对已聘请的专职教师因故
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省安监局对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单位,在资质证书上加印年审合格标志。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培训资格。每年对年审情况进行评比排队,并向社会公布。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程序向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安监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二条 持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程序向原认定核发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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