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
上海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2012版)
政府指导价部分
编号服务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依据项目功能适用客户管理部门会计科目备注
001 支票 1元/笔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单位客户会计结算部人民币单位结算中间业务收入 511-001-001 。
002 银行本票单位 1元/笔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单位客户会计结算部人民币单位结算中间业务收入 511-001-001 。
个人 1元/笔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个人客户会计结算部人民币个人结算中间业务收入 511-001-002 。
003 贷记凭证
(限上海地区) 单位 1元/笔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单位客户会计结算部人民币单位结算业务收入 511-001-001 。
个人 1元/笔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个人客户会计结算部人民币个人结算业务收入 511-001-002 。
004 汇兑(柜面) 单位 511-001-001 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
1、大额支付系统:汇划金额1万元(含)以下,5元/笔;1万元—10万元(含),10元/笔;10万元—50万元(含),15元/笔;50万元—100万元(含),20元/笔;100万元以上,每笔收取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最高不超过200元。加急业务加收30%。
2、小额支付系统:5元/笔,仅限办理5万元(含)以下的汇兑业务。
3、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及手续费。
4、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收取2元/笔。
个人(结算账户) 511-001-002 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
1、汇划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5元/笔;5万元—10万元(含),10元/笔;10万元—50万元(含),15元/笔;50万元—100万元(含),20元/笔;100万元以上,每笔收取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最高不超过200元。加急业务加收30%。
2、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及手续费。
个人(非结算账户) 按金额的1%收取,不足1元的收取1元,最高50元。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个人客户会计结算部人民币个人结算业务收入 511-001-002 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手续费。
005 银行汇票(城商行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汇票) 单位 1元/笔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单位客户会计结算部人民币单位结算业务收入 511-001-001 1、;
2、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汇划金额1万元(含)以下,5元/笔;1万元—10万元(含),10元/笔;10万元—50万元(含),15元/笔;50万元—100万元(含),20元/笔;100万元以上,每笔收取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最高不超过200元。
个人(结算账户) 1元/笔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个人客户会计结算部人民币个人结算业务收入 511-001-002 1、
2、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汇划金额1万元(含)以下,5元/笔;1万元—10万元(含),10元/笔;10万元—50万元(含),15元/笔;50万元—100万元(含),20元/笔;100万元以上,每笔收取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最高不超过200元。
个人(非结算账户) 按金额的1%收取,不足1元的收取1元,最高50元。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个人客户会计结算部人民币个人结算业务收入 511-001-002
006 委托收款异地托收 1元/笔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单位客户、个人客户会计结算部结算中间业务收入 511-001 邮寄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异地托收资金划回 1元/笔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单位客户、个人客户会计结算部结算中间业务收入 511-001 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汇划金额1万元(含)以下,5元/笔;1万元—10万元(含),10元/笔;10万元—50万元(含),15元/笔;50万元—100万元(含),20元/笔;100万元以上,每笔收取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最高不超过200元。
007 %,不足5元的,收取5元。政府指导价支付清算单位客户、个人客户会计结算部结算中间业务收入 511-001
008 商业汇票承兑手续费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政府指导价提供承兑服务企业客户公司金融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收入 511-001-003 根据人行结算办法规定,可按照额度金额在首笔承兑时一次性收取或在具体承兑时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部分
支付结算类
编号服务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依据项目功能适用客户管理部门会计科目备注
009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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