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视域下延迟退休的利弊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规定,“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16年北京等各地的延迟退休政策已相继有了雏形。各地政策的制定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进行实施,女性尤其是女干部的延迟退休要率先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将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
三、我国延迟退休年龄的弊端
我国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已势在必行,虽然实行这一政策会有利于解决养老、财政、社会公平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然而政策在贯彻过程中及落实之后,势必会出现一些弊端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老年劳动者的利益难以保障
目前中国社保缴费率高而养老金的替代率低,在1997年制度建立之初,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维持在70%左右,然而此后持续下降,在2014年下降到了45%,已经处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划定的养老金替代率警戒线之内。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中老年人来说,随着社会竞争力的下降,劳动者一旦在年龄较大时失业,就很难被雇佣。因此,延迟退休年龄,可能会把中老年人大规模逼向零工市场,增大中老年人就业风险和福利保障。尤其对于中老年的重体力劳动者来说,长期从事重体力导致身体过早透支,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会过早下降,更无法承受延迟退休了。另外,养老金的给付时间延后,领取养老金的年数缩短,对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底层民众来说,生活难以为继。而对于退休后再就业的中老年劳动者来说,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劳动权益也难以保障。
(二)加大企业养老金缴款负担,企业用工和就业压力均增大
企业中面临退休的老员工,通常比同一岗位的新员工工资高,而养老保险金与员工工资挂钩,延迟退休年龄,会使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延长,为老员工缴纳的数额也相对多,加重了企业的缴款负担,不利于释放企业活力。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但我国劳动力已经供给过剩,%-%之间③,而延迟退休年龄则会导致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人数减少,不利于以大学生为代表的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并且基于目前我国领导岗位人选的选拔依然有论资排辈存在的社会现状,延迟退休年龄势必导致领导岗位的人员在位时间变长,领导岗位的更换时间拉长,遂使青年人晋升更加困难,打击青年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违背了社会契约精神,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
现行退休制度是养老保险的基本依据,作为合约中的要件,必须严格遵守。基于国家和民众约定了的退休时间和缴费政策的共识,民众同意交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认定为契约。所以即使国家设定的这项制度出现了意外情况,也应该通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缓和争议,而不能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有关契约精神下的社会诚信问题,如果政府的政策出尔反尔,则不利于公信力的维护。
四、完善退休年龄政策的劳动法建议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其后1999年《劳动法》施行对这一问题也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其中规定退休条件为男性职工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女性职工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可退职养老。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规定为
劳动法视域下延迟退休的利弊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