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股份代持协议
农商行股份代持协议
本代持协议适用范围:
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代持协议: (一)身份不适合做股东;(二)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三)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
(四)
农商行股份代持协议
农商行股份代持协议
本代持协议适用范围:
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代持协议: (一)身份不适合做股东;(二)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三)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
(四)提高工商登记以及股东会效率; (五)为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六)其他如股东自有资金无法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同业竞争、竞业禁止问题等情况。在上述情况下,就会涉及到名义股
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问题, 本协议即应用于以上情况, 对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作出约定, 以规避代持的法律风险。
本代持协议主要内容:
股权代持协议目前越来越普遍, 特别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定了实际出资人协议的有效性。 如何做到既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又不让名义股东承担实质风险, 同时又对善意第三方不形成权利行使障碍?本协议提供一份标准并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对股份代持关系进行了清晰界定,明确了代持股份、股份
收益及其他股份权利、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保密及争议处理等核心条款。
股份代持协议书
协议编号: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 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关于股权代持,一方面,股权代持在法律层面是被认可的,即该种委托持股的方式不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具体而言: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
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
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记载于股东名册、 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另一方面,股权代持存在风险。 ① 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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