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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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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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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机动车辆监视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机动车辆监视检验工作的管理,规厂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视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工程,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厂机动车辆监视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工程〔"检验报告"中注有※的工程〕全部合格,一般工程〔"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工程,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对不合格的一般工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展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展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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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平安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平安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格式〕


附录1
№:〔检验报告编号〕
厂机动车辆监视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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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 意 事 项

,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厂机动车辆监视检验报告
№:共3页 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制造单位
车辆名称
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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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 动
燃料种类
额定载重
〔kg〕
空车重量
〔kg〕
颜 色
有否拖挂车
底盘编号
发动机编号
最高时速
〔Km/h〕
使用区域
检验依据

2."机开工业车辆 平安规"〔GB10827-1999〕
3."厂机动车辆平安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需要说明的检验环境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检验:续报告№: 共3页 第2页
序号
项类
工程
编号
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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