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学 理 论 研 究 法制博览 2021 年 7 月 中 • 51 •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规
二,人身保护令制度设计存在问题。第三,审判 定的代为申请主体范围过窄。由于家庭暴力的隐
人员对施暴行为的认定存在偏差。第四,公安机 蔽性、紧急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取决于被
关出警效率不高,多数情况下当“ 和事佬”。 本 施暴者,代为申请人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大多情
文主要针对人身保护令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进行 况下只有通过被施暴者的告知才会提出申请。同
研究。 时,代为申请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困境 在现实生活中受传统观念“ 家丑不可外扬”的影
( 一 )保护范围不全面 响,大多数情况下被施暴者的近亲属不愿意提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保护弱势一方的人身安 申请,有权机关往往很难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家暴
全。从保护主体上看,《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局 情况而耽误代为申请的良机。因此,有必要引入强
限于家庭关系中,遗漏了非同居恋人和离异配偶 制报告制度和扩张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这两类主体。事实上,家庭暴力是一种建立在情感 ( 二 )取证难,举证责任不明
依恋关系之上的侵害行为。研究发现,与发生在配 有数据显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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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的案件占 64%。 2 在取证方 有《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限于身体侵害和精神
面,根据我国《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被施暴者 侵害,应当增加经济侵害与性侵害这两种侵害方
只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存在 式。第三,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应当扩大至对家暴
现实危险,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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