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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5年11月2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监视学校做好校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展消防安全监视检查,督促学校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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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学校与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施划人行横道线,上学、放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定期将校车交通事故信息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
〔六〕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视检查学校饮用水和其他教学生活环境的卫生状况;与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等相关情况。
食品药品监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与周边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视、安全生产监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与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视管理,与时制止和查处如下行为:
〔一〕进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与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中小学周边两百米围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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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学校门前与其两侧五十米围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五〕学校与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与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
〔六〕进展有污染环境以与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学校与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的;在学校与其周边的水利工程管理围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与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与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与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如下安全教育:
〔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根本的交通规如此和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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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根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
〔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与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
〔三〕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与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工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校园安全值勤,防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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