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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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务管理
1、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村党支部的印章,由村党支部确定一名支部成员负责保管;村委会的印章,由村两委研究确定一名村两委成员负责保管,如遇意效果,审接过程中应鼓励、欢迎广大村民参加审接工作旁听。
2、财务公开内容要完整、清晰、准确、明细。严禁随意变更、漏瞒财务公开事项。
(6)电话费和招待费管理,在村办公室安装的电话,严禁接分机归个人使用;千人以上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补助电话费100元;千人以下的村补助80元。招待费标准,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按各村实有人数,各村招待费全年不得突破10元/人,超出部分经管站不审计,不入帐,由当事人个人负担。每次来人招待必须注明事由、经手人和证明人,否则不入帐。
(7)报刊订阅每年由镇党委统一分配把关,各村不得自行订阅。干部、村民因公出差,其车船、食宿等费用凭原始单据填制报销单,经批准人签字后报销。不准自补白条,更不准虚报冒领。严格控制管理费开支。日常办公用品需持发票签字报销,并实行总额控制。
(8)各村一律不准出现坐收坐支或边收边支现象,一经发现,即全镇通报,年内被通报两次后仍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对干部进行处理。
3、集体资产管理
(1)村集体资产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
(2)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方式由村两委依法确定。主要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联营、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方式。承包、租赁、拍卖村集体资产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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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村集体资产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4)村集体资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时,要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须由经管站审核确认并张榜公布。
(5)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配合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搞好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规范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6)利用职权侵占、私分村集体财物的,除追回侵占、私分的财物并赔偿损失外,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经济合同管理
(1)村级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程序完备、手续齐全。合同签订后,都要进行登记,建立合同档案。属农业类承包合同都要统一到镇经管站签证、存档。
(2)对土地承包、财产租赁、农机承包、果园承包等,必须由承包人向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研究制定具体承包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各类承包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过程须在本片总支书记或片长监督下进行,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优先。各类承包都必须按规定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
(4)同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经村两委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签订。
(5)签订经济合同,由村委会代表村民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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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土地使用的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所有土地,包括山林、河滩、沟渠、宅基地等,都归集体所有。
(2)村民承包的土地,承担向国家交售征购、农业税及其附加。机动地的承包要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按时向村集体交纳承包费,由村集体代缴农业税及其附加。
(3)户口关系已迁出或者虽未迁出,但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土地合同到期后,由村两委收回另行安排。也可由原承包方继续承包,但须另行签订承包合同。
(4)承包的土地原则上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包方需要转让土地的,须经村两委同意,方可进行土地流转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否则,属违法行为。
(5)承包的耕地不准出租、买卖、建房、植树或者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筑坟等改变原地表地貌行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对承包的土地凡无故抛荒两年以上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
(7)村民对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水利设施、电线杆、周围树木、道路,都有保护义务,不得损坏,否则,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
(9)集体或农户的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否则,属非法建筑,应依法拆除或没收。
(10)村民新建、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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