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建议稿)
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应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知足都市公共设备需要,加大与周边项目的交通联系,重视防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备预留进展空间。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恪守本章规定。
(一)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不小于相对的两主采光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 8 米。
(二)主采光面与山墙相对垂直布置时,不小于该主采光面半间距与山墙面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 8 米。
(三)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8 米。
(四)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夹角不大于 60 度的,其间
距按第(一)条确定;夹角大于 60 度的,其间距按第(二)条确定。
(五)错位布置时,相邻两栋均为低层建筑的,其间距不小于 8 米;
其中一栋为多层或两栋建筑均为多层的,其间距不小于 12 米。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 且不小于 19 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 19 米。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 且不小于 30 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 30 米。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 且不小于 22 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 22 米。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 且不小于 33 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 33 米。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 且不小于 36 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 36 米。
第二十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
同一裙房上的居住建筑,其建筑运算高度从裙房子面起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 建筑与高度大于 1 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含露台、外廊、飘窗)与堡坎底部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运算。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运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运算面宽,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不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二十三条(采光面)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第二十四条(退台间距的运算)建筑退台时,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其不同运算高度分不确定间距。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规模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相互之
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切合相应的设计规范
外,还应在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
(二)中小学的宿舍楼、三班及以下规模托幼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切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切合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居住建筑与运算高度 4 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进出口等独
立设置的隶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切合相应该设计规范,且不小于 2 米。
(四)居住建筑与以上第(一) 、(三)项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均按居住建筑间距履行。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切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其中,高层与超高层建筑之间、超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 24 米。
第二十六条(拼接规定)两栋居住建筑的不开窗部分可拼接,拼接宽
度不得小于 3 米。拼接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 15 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
宽。
运算高度为 18 米以下,且沿江、都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 80 米。
运算高度为 18 米至 60 米的居住建筑之间、运算高度为 18 米至 60 米的居住建筑与运算高度 18 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 70 米。
运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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