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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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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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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09年09月15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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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09年09月15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资金配套管理部门)
国家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组成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
审核小组”),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职责)
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实施管理。
市审核小组负责对上海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五条(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
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实行立项审核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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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的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资金配套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经市审核小组评审确定予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的,所需配套资金列入市责任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由市财政在国家重大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国家重大专项分类配套)
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
(一)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确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配套要求额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
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额度;
(三)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家重大专项,由市责任部门提出资金配套方案建议,
报市审核小组审定后予以配套。
第七条(配套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
配套资金可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项目依托单位应按实编制预算,报市责任部门批准后执行。用于劳务费的支出,最高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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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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